街拍不是想拍就拍
最近,一段女子怒怼“上海安福路老法师”偷拍的视频,在网络爆火。视频中,博主对着一位爷叔吐槽:“这么大年纪天天在街上偷拍,也不做点正事!”而对方则表示自己是在记录城市人文与城市更新。孰是孰非,双方各有说辞。
事实上,街拍作为一种街头文化活动,一直以来都伴随着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艺术创作,有人则认为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在如今这个手机像素直逼相机的时代,人潮汹涌的街头,谁都可以拿出相机(手机)记录美好的瞬间,也不可避免会有陌生人误入画中。街拍到底应该怎么拍,如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甚至侵权,不只是“老法师”需要关注,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了解。
首先,需要明确,街拍不是想拍就拍。如果逾越了一定的界线变成了“偷拍”,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民法典》当中的肖像权保护规则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拍摄人物照片属于制作肖像行为,在未取得他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况下,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删除。即便拍摄时获得肖像权人同意,未来公开或者使用依然需要取得授权。
也有例外,《民法典》第1020条列举了五种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第四种情形是生活中常见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相信大家出去旅游的时候,拍摄的不少景观照片中经常会出现人挤人,照片当中的人物肖像虽然没有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但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上述事件中,张爷叔认为自己是在记录城市人文,实际主张自己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到底如何界定,还是需要依据照片内容来判断,其画面主视觉到底是城市景观还是陌生人物。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可识别性,因为肖像具有人格识别的作用,是可以区分与他人人格特征的不同,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外部形象就不是肖像。
女子视频当中说“这位爷叔对着人家小姑娘胸和腿拍”,如果属实,这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因为特写的胸和腿的照片不属于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因而不算侵犯肖像权。但是这种行为同样是侵权行为,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有人可能会说,公共场合拍摄是自己的自由,但是个人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权利。谁也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自由。尊重他人的权利,才可能有街拍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