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有关情况及对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4-18 22:48:24 来源: 浙江省文明办

  一、条例修订实施的有关背景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助人为乐、扶贫济困乃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现代志愿服务精神,是弘扬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有的题中之义,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浙江为例,目前我省注册志愿者总数已突破1440万人。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展,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在社会治理、扶贫帮困、大型活动、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成功打造了“小青荷” 、“微笑亭” 、“武林大妈” 、红日亭等知名志愿服务品牌。广大志愿者特别是青年志愿者为G20杭州峰会、世界互联网大会、大学生运动会、残运会等大型活动提供了高质量的志愿服务,对有关大型活动的顺利举办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志愿汇”平台数据统计,2018年,全省共有注册志愿者1448万人,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近4000万小时。近年来,我省志愿服务主要在以下几个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中心中心。我省志愿服务工作在“八八战略”的指引下,始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开展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志愿服务行动,共组织4.9万名“跑小青”,志愿者在全省478个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以改革宣传、服务引导、疑难解答、意见收集、业务代办等形式,服务群众26.3万余人次,服务时长约23万小时,征集并向各级跑改办反馈4000余条有效意见建议。开展助力“五水共治”志愿服务行动,招募40余万名“河小二”志愿者,在全省58个县控及以上劣V类断面开展“河小二”跟着河长去巡河、集中护水日等各级各类活动6万余场,参与志愿者超百万人次。常态化开展助力“平安浙江”、“垃圾分类”等志愿服务行动,在各项中心工作中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

  二是全力服务大型赛会。高质量完成了G20峰会、世界互联网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世界浙商大会、世界油商大会、金砖国家部长级会议、中国科协年会等多项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工作,累计组织动员3万多名志愿者协助了我省各类大型赛会的顺利举办,对外展示了浙江志愿者的精神风貌。如2016年,招募4021名“小青荷”,为各国元首、嘉宾者提供了宾至如归的高质量服务,获得多个国家元首、政要的感谢信及点赞。从2014年开始,每年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提供10大岗位的专业志愿服务,已累计招募6000多名志愿者参与,打造了“小梧桐”这一乌镇峰会的金名片。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民生关切。我省志愿服务工作将群众所想、所需、所急作为重要出发点,特别关注困难群众,通过志愿服务雪中送炭,传递温暖。广泛开展党员志愿服务、邻里守望志愿服务等以社区和行政村为重心的基层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亲青帮”线上关爱维权平台,为青少年提供预防违法犯罪和法律援助等服务,2236名律师、心理咨询师和社工等专家注册成为志愿者入驻平台,已为66208名青少年提供了引导、咨询和帮助。开展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行动,引导和支持我省大学生前往西藏、新疆、青海等西部地区和省内山区、海岛、边远地区支教支农支医,共招募大学生志愿者4113名,年均续签留任率40%以上。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春运“暖冬行动”、无偿献血、阳光助残、文明停放共享单车等志愿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抓好志愿服务项目培育。连续举办四届浙江省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共培育优秀志愿服务项目339个,社会组织参赛比例逐年上升,已达44%。通过网上直播,吸引120万人在线观看,广泛传播了志愿精神。每年培训不少于200名志愿者骨干,通过骨干抓项目提升和队伍建设。

  五是创新推进智慧志愿建设。在全省范围推开使用“志愿汇”APP,并支持“志愿汇”平台建设在其他省区市推广。对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时数记录等实现智能化操作和管理,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构建了无缝对接的信息平台。目前归集了全省志愿者的行为数据,每年出台浙江省志愿服务大数据报告,为全省志愿服务形势分析研判和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六是有效强化激励保障措施。实现为全省所有注册志愿者提供服务期间的免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开展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联合10个省级部门和社会有关组织机构,为五星级志愿者提供积分落户、子女积分入学、市场化激励等联合激励措施,提升了志愿者的获得感和荣誉感。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志愿服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007年,在国家尚无立法的情况下,先行制定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为促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近年来,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迅速,志愿服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展,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在扶贫帮困、大型活动、社区服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平安建设、应急救援、支教助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志愿服务有了更高的期待,中央和省委对志愿服务的发展和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条例在志愿服务管理体制、保障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已不十分适应新时期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7年6月7日审议通过了《志愿服务条例》并于当年的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与国务院条例相衔接,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的做法和经验用法规予以固定,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的积极推动下,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6月27日表决并全票通过了修订后《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于当年的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作用。

  二、准确把握修订后条例的精神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和激励以及附则。修订后的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理顺志愿服务管理体制

  原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省市县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共青团组织,但未规定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8月22日正式发布,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等,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修订后的条例既贯彻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精神,又立足实践体现浙江特色,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合署,保留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但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不再作为独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原设在共青团组织的办事机构也随之取消,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同时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是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制定管理规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优势,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对其具体职责予以明确。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参与志愿服务信息化、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二)志愿服务逐步从相对封闭走向全面开放。原有的省条例将志愿服务限定为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将志愿者限定为经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者安排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已无法适应新时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志愿服务作为公益事业,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各界都参与志愿服务,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对此,修订后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将志愿服务从志愿服务组织扩展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二是将志愿者范围扩展到所有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并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修订草案对志愿者的概念、注册、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原条例将志愿者限定为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新修订条例将志愿者扩展为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所有自然人。同时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明确志愿者注册方式和途径。志愿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的,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明确加强对未成年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保护。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同时,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三是通过具体列举方式进一步补充完善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四是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多种组织形式。国务院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原有的省条例关于省市县三级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同时,考虑到该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事实上已转变为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建议保留该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并对其职能作相应修改:“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培育、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面向各行业、各领域吸纳团体会员、拓展分支机构,做好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志愿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志愿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及整个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切实保护好志愿者合法权益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针对实践中志愿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了相应规定。明确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内容。在上位法和现行条例有关规定基础上,新修订条例补充完善了相应规定。一是,为避免纠纷,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新修订条例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对开展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涉外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在本省上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等六种情形,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要求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对志愿组织负责人和志愿者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为充分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和权益,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规定,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约定,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例还明文规定保护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进一步强化对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

  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加大了相应保障和激励力度。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二是规定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授权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志愿服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免费培训。三是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四是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五是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旅游景点、免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等措施予以激励。六是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增加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对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的思考和建议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要贯彻实施好条例的精神和规定,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需要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共同关心和大力支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当前应重点研究和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融入志愿服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们头脑中扎根,成为百姓日用而不知的行为准则,既要靠宣传教育,也要靠实践养成。志愿服务是重要的道德实践,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做好贯穿结合融入的文章,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志愿服务工作,把核心价值观要求体现在志愿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让人们在互帮互助中感悟和认同社会主流价值、向往和追求崇高的价值目标。要坚持需求导向,立足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效激发人民群众的行动自觉,充分体现提升自我和服务他人的统一、实现个人价值和创造社会价值的统一,促进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服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人们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简单易行的事情做起,在点点滴滴的积累中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不断深化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建设

  实现制度化常态化,是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新修订的条例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以制度化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经常化持久化的重要保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工作部署。要抓好日常经常平常,把开展集中服务活动与经常性服务活动相结合,以项目化为抓手有效整合社会力量,统筹服务资源,充实服务队伍,积极打造志愿服务品牌。要积极引导、扶持和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有效推动志愿服务参与主体从部分群体向全社会共同参与转变,志愿服务活动由阶段性为主向常态化转变,志愿服务管理由松散型向规范化转变。要把弘扬志愿精神体现到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公民守则中,推动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履行责任、服务社会,使参与志愿服务成为人们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形成“有时间做志愿者、有困难找志愿者”的社会氛围。要不断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和保障制度,对先进典型进行鼓励和嘉奖,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障。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履职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重要保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及时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有关管理规范制定、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的授权及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共青团等团体、组织,应当在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促进志愿服务工作的合力,共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在《条例》第五条中,明确指出民政部门要承担起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行政管理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管理。行政管理工作范围很广,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指引、行政确认和行政执法等。根据《条例》的规定,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是民政部门对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的法人与自然人、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等招募使用志愿者的其他单位实施的管理。

  《条例》赋予民政部门对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涉及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条例》直接明确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包括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维护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制定管理规范指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规范化、保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第二个层次是落实《条例》有关条文规定需要民政部门依法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工作;第三个层次是民政部门要依法配合开展的工作。

  (四)加快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是汇集志愿资源、开展志愿服务的重要载体。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职责,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依托基层社区和公益孵化平台,激发志愿服务组织活力,把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好、服务好。要重视志愿服务行业组织的培育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要重视志愿服务组织党建工作,确保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方向,使志愿服务组织成为向群众传递党的温暖的重要力量。

  (五)切实规范管理志愿服务队伍

  规模庞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志愿者队伍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根基。志愿者注册是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志愿服务的重要基础和起始环节。要积极推进并规范志愿者实名注册工作,推动志愿者自行开展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各级民政部门要准确掌握我省志愿服务队伍数量和结构。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部署,今年7月份,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浙江省志愿者协会等711家社会组织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并予以公告。我们将率先将这些组织纳入规范管理范围,并继续做好第二批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

  (六)切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强化志愿服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广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条例》要求规范开展服务,注重控制风险防范,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社会参与,提升志愿服务成效。要倡导志愿者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来提供志愿服务,引导各类志愿服务主体依法招募使用志愿者,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实施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工作。要健全完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志愿者参与机制,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及时有序地提供服务,推动志愿服务开展制度化、规范化。

  (七)加快推进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

  根据《条例》,志愿者实名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都要依托国家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来进行。2017年底,在省民政厅与团省委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志愿汇系统向中国志愿服务系统成功导入志愿者数据915万,目前我省在中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已有注册志愿者1330多万人。下一步要推动志愿者利用信息化手段,鼓励志愿者在系统中参与自己感兴趣的志愿服务组织和项目,记录、转移、接续自己的志愿服务时间,发动志愿服务组织应用该系统发布项目、招募管理志愿者、开展服务,实现供需有效对接。要做好既有志愿服务记录导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工作,推动我省既有的优秀成熟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息系统对接。

  (八)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民政部即将出台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志愿服务基本术语》和《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等政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出台我省具体政策。积极推动各级民政部门志愿服务相关政策标准与《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省级政策标准保持精神一致,内容协调。牵头调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我省良好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的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出台我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做好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志愿服务政策备案工作。

  (九)积极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的社会氛围

  志愿服务理念的培育、行为习惯的养成,需要浓厚的社会氛围来激发,使人们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增强认同、受到感召。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对条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普及。要围绕社会关注的法规条款、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解读。要发挥文化产品教育熏陶的功能,创作生产一批讴歌志愿精神、反映志愿事迹、讲述志愿故事的文艺作品。要精心设计制作一批主题鲜明、创意新颖的志愿服务主题公益广告,生动活泼地宣传条例,形成有利于弘扬志愿精神的生活场景和社会氛围。要充分挖掘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在最美人物、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中宣传志愿服务典型,大力弘扬和广泛传播他们的崇高品德和先进事迹,为志愿服务树立标杆。要关注重点人群,发挥党员干部、公众人物、青年等群体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崇德向善。要积极培育志愿文化,充分挖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厚德仁爱、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等思想理念和道德精髓,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条例有关内容,抓紧梳理涉及志愿服务的各项法规政策,积极推进有关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工作,确保本地法规政策与条例精神一致。根据条例规定,我们还将把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大考核力度,用创建的力量推动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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