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义斌]消费者投诉不必要到“3·15”

发布时间:2018-03-12 17:30:37 来源: 浙江文明网 作者:

  每年“3·15”这一天,有关部门都要组织和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活动,一些媒体会集中披露一些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12315”消费投诉热线往往被打爆。

  有消费者称,购买的商品早就出了故障,但经营者一直拖延处理,多次交涉均没有结果,现在快到“3·15”了,投诉一下,经营者就不敢不给自己解决问题了。还有消费者说,自己的问题是多年的“老案”,一到“3·15”这天就投诉,已经有几年的历史了,但一直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所以还打算今年“3·15”再投诉。

  每当“3·15”,一些消费者觉着自己的腰肝可以硬了,将淤积已久的压抑彻底释放出来,认为这天有什么问题都能解决,而且被解决得比平时更好、更圆满。如果果真是这样,如果一年中仅仅是“3·15”这一天大张旗鼓,其他时间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关怀甚至漠视,不仅是不尊重消费者,也是相关部门、相关机构社会责任感缺少的表现,更是社会的悲哀。

  消费是贯穿人们生活始终的事情,365天里每天都有消费行为的存在,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情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其实,要想每天都过“3·15”,就是要每个消费者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学会保护自己。

  “3·15”的意义更重要的在于使消费者明白了自己拥有什么权益,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消费者维权,维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不仅需要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养成“天天维权”的习惯,还需要相关机构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心中,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厂商生产商品要对得起良心,向消费者负责任;质检问责也要跟得上,让消费者的投诉渠道日臻完善。

  消费者应树立“天天都是‘3·15’”的意识,遇到问题及时投诉。如果消费者只等“3·15”期间投诉,有可能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如产品已经过了保修期限,或因时间较长,消费者无法出具购货、保修凭证等。根据《消法》规定,产品过了保修期限,无法出具购货、保修凭证等投诉,有关部门均无法受理。

  作为一个现代消费者,应该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你商场售货员置之不理,我就去找你的经理论理;你经理推卸责任,我就向市消费者协会、新闻等单位投诉;再不行,我就向人民法院起诉。

  “3·15”不仅仅是一年度的3月15日,而是每一年度要有365个“3·15”。 “3·15”这是消费者的节日,也是广大商家的节日。广大商家因为“3·15”的不断提醒,而敦促自己不断努力,为广大消费者建造更安全、更舒适的消费平台。随着“3·15”活动的逐年深入,我们高兴地看到,一种每天都是“3·15”、每天都是消费者权益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标签:编辑: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