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警摔女婴”的处理看法律的价值

发布时间:2013-08-22 10:05:41 来源: 浙江文明网 作者:

  近日,在河南林州“民警摔女婴”案件中,摔婴民警郭某已在8月17日晚被林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刑拘并异地关押,同时,林州市市委表示,市公安局及市卫生局将陪同受伤婴儿赴北京检查。19日上午,河南林州民警摔伤女婴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林州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副书记三名主要领导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从事发到今,已经过去一个多月,刑拘当事人的处理虽“姗姗来迟”,但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至少它给了民众一个初步交待,更重要的是它维护了法律在秩序、正义和效益等方面的价值。

  这是对秩序的严格维护。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一个很重要的基本特征是对秩序的渴求,秩序近似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秩序保障,只会带来暴政与混乱,人类自由和权利无法保证。而法律,从古到今就是一种严谨的秩序设置与安排,法律以其明确性、权威性、稳定性成为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法律存在的生命力。警察是干什么的?那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管警察当时出于何种情形,他都不能做出“摔女婴”这样的没有人性的行为,否则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极端挑衅。而当地公、检、法部门没有及时处理,反倒遮遮掩掩欲盖弥彰,显然是对法律秩序的极端漠视。

  这是对正义的严格维护。正义包括“仁者爱人,人恒爱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安分守己、各司其职,也包括“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社会人能各取所需享受公共福利却又能承担责任义务,力争公开、公正、公平、自由和平等。正义顺乎人性的善,也矫正人性的恶。“民警摔女婴”事件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民愤,反映出正常的社会制度下人们对正义的追问。一切拖诿和怠慢,都是对司法正义、人权保障的伤害。

  这是对效益的严格维护。现在,我们说的多的是“法治”,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这是社会的一个很大的进步与转型。但遗憾的是,这样的进步和转型还是很不彻底,所以也就造成了很多群众“信人”不“信法”,直接找地方领导“要说法”,造成政府公共资源的消耗浪费。反过来说,也是对法律成本的无限扩大和社会效益的巨大鲸吞。“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之所以让人敬畏,就在于其秉承的公平正义原则,更在于当中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心理学上有“破窗理论”:窗户破了无人修补,其他窗户也会被人打破,即人们常说的从众心理。具体到“民警摔女婴”案,对执法犯法者更要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矫正、化解此案遗留后果和影响的最好办法,这样也才能跳出“恶循环”,更多地保护好“每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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