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义闯]“先行赔付”良法化为良治还需进一步细化

发布时间:2019-12-11 15:45:32 来源: 浙江文明网 徐义闯

  12月9日,记者从江西省司法厅获悉,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已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全国首创旅游购物“先行赔付”法律制度。

  立法的良善初衷、积极意义毋庸置疑!此次该省出台的《条例》也将一些新兴的旅游业态、形式囊括其中,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其制定法规的与时俱进性,也值得称道!再进一步说,该省率先建立旅游“先行赔付”制度,对于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破天荒”意义,其示范、引领作用,也不容小觑。

  但实际上,透过《条例》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该条例尽管对旅游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着较为详尽的处罚措施罗列,但对于“先行赔付”的规定显得较为粗枝大叶,如“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何为“认为”?难道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质价不符”等完全凭消费者的主观臆断?如此一来,置消费的公平、公正、公开契约精神于何处?商户的合法权益又何从得以保障呢?

  众所周知,旅游市场是一个流动的市场,也是一个瞬息万变的市场,制定“先行赔付”是个好点子,但让消费者如何第一时间获得赔付、如何赔付、找谁赔付,都是需要有详尽的操作规程的,且需要广而告之的。但无论如何,客观、严谨、准确的产品质量认定都是获得“先行赔付”的前提,既不可纵容不良消费者的信口雌黄,也不可将旅游市场商户一棍子全部打倒,再退一步说,维护“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旅游消费市场,也是法治政府的职责、使命所在!

  该省人大“先行赔付”《条例》的出台,可以视作一个姿态,一种向旅游市场不良现象、不法行为的宣誓,要落地生根、取得实效,还有必要制定较为详尽、具现实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这样才能将良法化为良治,推动省域旅游消费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标签:编辑: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