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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外来人员子女就学享受同城待遇
2008年08月29日 15:07:37
浙江文明网
来源:
浙江文明网
作者: 温州市文明办 编辑: 楼宇 近日,温州市发布实施《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试行办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正规的教育。 规范入学条件提供6大材料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该市已取得居(暂)住证并居住1年(含)以上,同时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可在该市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与居住地相对近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可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校联系,如居住地附近的上述学校接收有困难,可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登记,由当地教育局统筹解决。凡具有县(市、区)小学学籍号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升入县(市、区)相应初中就读。 超出45人班额要审批 一些民工子弟学校一个班级都有60多人,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对此,新办法设置了门槛,学校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若超出45人班额的或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应报当地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招生。 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给教学管理和质量带来影响。对此,新办法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实行灵活的动态管理原则。入学时先建临时学籍,另行造册,学生转学时,学校出具证明并可由学生带走学籍。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各地要严格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准入资格,把好教师入口关;民办学校的教师要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开展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等活动时,要向民办民工子女学校倾斜,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对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校教师,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 民工子弟学校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对独立设置的民工子女学校加强管理和监督,至少每学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办学层次,随意扩大办学规模。 对本地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已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在认真做好学生分流的前提下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二)居(暂)住证: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市办理有效居(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含)以上; (三)在该市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居住证明; (五)儿童预防接种证; (六)非起始年级随父母或监护人来该市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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