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测评体系(试行)》、
《浙江省文明城区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明委,省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要求,为进一步凸显“和谐创建”理念,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省文明委对《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测评体系(试行)》、《浙江省文明城区测评体系(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报请省文明委领导同意后,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继续广泛开展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城市(县城、城区)文明程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请省直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继续指导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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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测评体系(试行)》
附2. 《浙江省文明城区测评体系(试行)》
附3. 《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测评操作手册》
附4. 《浙江省文明城区测评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