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
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明办、建设局(委)、旅游局(委):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旅游经济的全面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要求,制定了《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测评体系(试行)》,现印发试行。
浙江省文明办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旅游局
20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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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测评体系(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