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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建文明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镇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实现城市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为了加强我省文明镇的建设和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全省城镇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镇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全省城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优美,具有较强集聚能力和辐射能力的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提高城镇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水平。

  第三条文明镇是以提高城镇文明程度、居民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风尚良好、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化,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城镇,是经自我考评、申报,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镇的创建对象是全省所有建制镇,重点创建对象是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

  第四条创建文明镇活动,要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相结合,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坚持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相结合,坚持提高素质与改善环境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基层基础,以镇带村,镇村联动,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第二章文明镇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 省级文明镇的基本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政领导班子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在群众中威信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做到两个文明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重视创建工作,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形成党政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创建工作协调部门明确,各部门、单位的创建责任落实,形成齐抓共创的工作机制。镇内各居民社区县(市、区)级以上文明社区建成率在60%以上,镇所辖行政村县(市、区)级以上文明村建成率在60%以上。

  (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坚持围绕中心,积极为城镇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硬环境。第一、二、三产业结构合理,综合实力增强,各项经济指标居本县(市、区)平均水平以上。乡镇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布局合理,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优化农业结构,积极发展有本地特色的效益农业和生态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

  (三)居民素质普遍提高。紧密结合城镇居民的思想和生活实际,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社会主义的信念、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信心普遍增强;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努力使“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信、人人皆行;认真制订和完善镇民文明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引导人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标准;努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切实增强城镇居民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四)城镇环境明显改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合理确定城镇发展规模,科学制订和实施城镇总体规划,重点突出,布局合理,充分发挥城镇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促进城镇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大投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在7平方米以上,排水管道普及率达90%以上,地面水、大气环境质量和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分别达到III类、二级和二类标准。建有符合环保标准的垃圾处理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工业80%以上集中到镇工业园区,“三废”得到有效治理,达标排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镇所在地水厂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0%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35%以上。建立健全城镇环卫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居民生活区垃圾袋装化,保持镇容镇貌整洁。

  (五)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加强城镇文化建设,建有一级以上文化站和广播电视站、藏书1万册以上的图书馆以及影剧院和书店,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场所,人均体育活动场地在0.65平方米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达到80%,电话入户率达到60%,实现县—镇—行政村的光缆联网,广播覆盖率达到90%、电视覆盖率达到95%以上,有线电视终端入户率达到80%以上。镇村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等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开展,丰富多彩。文化和体育经营单位市场管理抽查合格率在85%以上。

  (六)教育卫生事业进步。重视教育事业,改善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普遍提高。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普及率在75%以上。重视改善医疗保健,全面实现国家规定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广泛推进火葬,公益性墓地管理严格,依法制止滥建坟墓、滥建寺观教堂现象。

  (七)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广泛开展普法教育,群众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基层防范能力不断提高。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占现住总人口的发生率稳中有降,流氓恶势力、非法宗教势力、非法民间组织、各种多发性违法犯罪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止。外来人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活动,打击歪风邪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八)服务工作成效显著。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广泛开展优质规范服务活动。窗口服务行业和执法部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规范服务,文明执法,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完善城镇服务体系,社会服务网点设置合理,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服务场所管理有序,卫生、消防等制度健全,内外环境整洁。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考核办法或细则。

第三章文明镇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文明镇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镇、市级文明镇、县(市、区)级文明镇。

  第七条文明镇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

  (一)县(市、区)级文明镇,由各建制镇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基础上,向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报,经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选后,报请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命名。

  (二)市级文明镇从县(市、区)级文明镇中产生,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荐,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选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三)省级文明镇从市级文明镇中产生,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荐,经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选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

  第八条省级文明镇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届时,未被重新命名为省级文明镇的,省级文明镇荣誉称号即行取消。市、县(市、区)级文明镇评选命名是否实行届期制,由各地自行决定。原建制镇已撤消合并的文明镇,按自然取消处理。

第四章文明镇的奖励

  第九条各级文明镇分别由各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对文明镇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省级文明镇的奖励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与省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具体商定。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章文明镇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文明镇的管理,做好组织、指导、检查、评比等工作。省级文明镇(包括全国文明小城镇示范点)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管,各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文明镇的重大创建工作要主动及时报告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认真掌握情况,及时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文明镇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创建工作水平明显退步,社会影响较差、群众意见较多等问题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消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十四条实行提档升格原则,省级文明镇为当然的市级文明镇和县(市、区)级文明镇。要撤消省级文明镇的市、县(市、区)级文明镇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十五条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各级文明镇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可及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镇创建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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