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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建文明行业试行办法
2008年02月21日 11:39:46
浙江文明网
来源:
浙江文明网
作者: 编辑: 汪维诺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行业作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有效载体。为加强我省文明行业的建设和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行业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懂职业技能、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努力提高行业职工的整体素质和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总体水平。 第三条文明行业是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高,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行业,是经自我考评、申报,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选,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的行业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行业的创建对象是主管部门明确、职业类别清晰、覆盖同级行政区域范围的行业,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和执法部门。 第四条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必须坚持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从基层抓起,科学管理,严格规范。要加强社会监督,树立行业形象,讲求两个文明建设的实效。 第二章文明行业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省级文明行业的基本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领导班子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创建主体党政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教育活动深入扎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切实制定和完善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的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开展有行业特色的道德实践活动;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扎实开展以塑造行业形象为核心的文化建设活动,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三)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创建工作制度健全,规划明确,计划具体,措施有力,安排得当。有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创建工作规范;有保证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的现代科学管理手段;有职责明确、纪律严明、奖惩分明的监督保障措施。坚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群众参与面广,活动效果好。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行业内县(市、区)级以上文明单位建成率达到80%以上,下属市级行业文明行业建成率达到60%以上。 (四)业务工作成绩突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挥行业的特点和优势,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深入开展优质规范服务,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健全服务制度,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办事程序,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各项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省乃至全国同类系统先进水平。 (五)行风建设卓有成效。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行业作风整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创建主体在评选年限内无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大案要案和重大责任事故。全面开展打造“信用浙江”活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全行业信用意识普遍提高。行风建设监督机制健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群众对创建主体总体情况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各市、县(市、区)在制订文明行业基本标准时,可依据上述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基本标准。 第三章文明行业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省级文明行业的创建对象为:省级各行业和行业内的主要子行业,包括中央和国家部门驻我省的垂直管理行业。 第七条文明行业评选级别分为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各级行业(子行业)的创建目标为同级文明行业。省级全行业建成文明行业后,其所属的全系统荣誉共享。 第八条各创建主体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基础上,向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报,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选并向社会公示后,上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省级文明行业每两年命名一次,每四年复评一次;市、县(市、区)级文明行业的评选和命名参照执行。 第四章文明行业的管理 第九条创建文明行业坚持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文明行业的管理,切实做好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评比、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各级文明行业的重大创建工作,要主动及时报告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认真掌握情况,及时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行业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创建水平下降、社会影响较差、群众意见较多等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省级文明行业的下属市级全行业文明行业荣誉称号撤销后,市级文明行业建成率低于60%,不符合省级文明行业基本标准的,其荣誉称号即行撤销。 第十二条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各级文明行业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可及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省级各行业创建主体要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标准,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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